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1-06-01
5月26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斗网格”的二审裁定书
裁定书原文如下: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宏一、曾玉、李利娜、李志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湘0502刑初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方宏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曾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利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志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上缴国库。
二、已扣押、冻结的赃款333633099.8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方宏一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上诉人方宏一撤回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以及上诉人方宏一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和上诉人方宏一撤回上诉。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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