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焦点

涉保健品 最高检发布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11-05 宁静致远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并披露了检察机关今年前9个月办理相关案件的数据。

据悉,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2025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1025件1693人,起诉3762件7316人;批准逮捕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79件443人,起诉1354件2668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71件495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82件213人。

这批典型案例办理具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全链条打击,全面惩处涉案的生产、运输、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杨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案时,发现上游犯罪线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追查原料供应商、包材生产人员、物流发货人员、下游批发商、零售商等,彻底摧毁犯罪产业链。二是坚持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一方面,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调查是否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依法开展立案调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公益损害。如,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而且严重破坏中药材市场秩序、损害亳州“药都”的声誉。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依法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如,山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时,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建立“食品安全从业禁止法律监督模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纠正应被限制从业而未限制的违法经营人员6人,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办理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时,综合行为人经营活动时间、具体行为、非法获利等情况,对收购病死牛链条各个环节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情节较轻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末端销售人员、农户,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深挖上下游产业链,坚决摧毁犯罪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凝聚打击涉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合力,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健康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涉保健品案例如下:

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假冒注册商标 保健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3年上半年起,被告人何某与他人结伙,采购保健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签后进行灌装、组装、贴标,生产成假冒“Swisse”注册商标的护肝片、蔓越莓胶囊,“BLACKMORES”注册商标的黄金素叶酸、月见草油胶囊、氨糖维骨力软骨素,“life·space”注册商标的益生菌等多种保健食品,后对外出售牟取不法利益。上述注册商标的有关产品本系具有强健肝脏、缓解经期不适、缓解关节疼痛等功效的保健食品。

东莞窝点灌装生产线。

其间,被告人何某委托被告人郭某某采购保健食品原料,由郭某某联系具有食品生产资质的厂家,仿照真品从外观、口感等方面进行调制并批量生产。保健食品原料生产完成后通过物流运至被告人庞某某在广东东莞的经营场所,由庞某某安排苏某某、侯某、王某等人进行分装、贴标、打码。加工完成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保健食品发往何某位于广东深圳的仓库,由何某通过物流向全国各地发货。至案发,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12万余瓶,销售金额人民币800余万元。经检验检测,涉案保健食品不含标识核心成分或者含量极低。

2024年9月20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以被告人何某、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庞某某、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6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各被告人向社会公众道歉、发布食品风险警示、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办案组讨论案件。

提前介入。2024年1月,上海铁检院在办理杨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案中,发现上游犯罪线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追查原料供应商、包材生产人员、物流发货人员、下游批发商、零售商等,依法开展全链条惩治。2024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以何某为首的制假团伙刑事立案,共计抓获涉案人员20余人。因本案涉及环节多、保健品种类多,同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等复杂情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准确查明各假冒保健食品的品牌、数量、金额,及时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对涉案保健品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检测,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添加以及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科学认定伪劣产品,准确适用法律。为依法查明涉案保健品质量,上海铁检院经自行补充侦查,获取了涉案保健食品的成分、检测标志物、生产配方等关键性问题的相应佐证材料,并由相关检测机构对涉案保健品进行质量检测,查明涉案假冒保健食品均不含核心成分或核心成分含量极低,属于伪劣产品。同时,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犯罪故意,对生产源头各犯罪嫌疑人依法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仅参与灌装、贴标环节,不明知涉案保健食品配方成分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是多渠道核实销售数量,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依法厘清法律责任。针对本案聊天记录被清空、销售账本已灭失、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上海铁检院全面梳理原料供应量、物流记录、销售记录、发货记录,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综合认定本案各环节、各参与人员的犯罪金额,并查明一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远超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开展追诉。同时,对各参与人员分层分类处理,在查明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的基础上,结合各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环节、地位作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王某、侯某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三是强化检察综合履职,及时开展公益诉讼。涉案假劣保健食品不含核心成分,没有相应保健功能,可能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健康。上海铁检院受案后,及时将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公告,在本案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采纳起诉意见,判决被告人向社会道歉、发布风险警示,并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四是深化网络综合治理,督促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鉴于涉案伪劣保健食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上海铁检院在近年来向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并健全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将本案线索移送相关平台,督促其下架涉案伪劣保健食品10余种,关停违法店铺8家。

【典型意义】

(一)坚持实质判断产品性质,依法认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并通过网店、微商等渠道大量销售,不仅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声誉、市场份额,而且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结合涉案产品的生产原料、正品配方、检测报告等综合判断质量,对不含核心成分或者核心成分含量极低的假冒保健食品,依法认定为伪劣产品。同时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故意,准确界分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依法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力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全链条查处追责,从源头遏制制假售假犯罪。对链条长、人员多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涉及核心原料供应、成品包材制作、假冒伪劣产品灌装、仓储、发货等生产、销售环节,具有人员分布广、散见于各行业的特征。针对该类案件,检察机关要协同公安机关开展全环节惩处,从源头上铲除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应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原料供应量、生产记录、物流发货及销售记录等关键证据,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实现罚当其罪。对于在犯罪环节中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参与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要及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依法督促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三)坚持检察融合履职,织密织牢食品安全责任网。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推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有效督促网络平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守牢食品安全底线。要坚持一案双查,刑事检察部门要协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调查是否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依法开展立案调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消除公共健康风险,及时修复公益损害。


责任编辑:宁静致远

特别说明:本网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只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