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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屡犯可入刑!广西曝光6起网络食品案

来源:网络 2026-07-23 落霞满天

2026年以来,国家针对网络食品销售监管趋严,尤其是针对网络食品虚假宣传问题展开专项整治。据庶正康讯市场智库了解, 广西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了一批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呈现出三个值得关注的信号:

一是,全链条追责。除对商家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外,第三方平台(如微信"群接龙"运营方)因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被单独追责,体现了全链条监管思路。

二是,行刑衔接。北海某食品企业两年内三次因虚假广告被查处,此次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标志着对屡罚不改者的追责力度从行政处罚向刑事领域升级。

三是,重点关注新兴业态。社区团购、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渠道占据案例主体,反映出监管资源正加速向新业态倾斜。

监管压力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双重提升,正倒逼行业告别概念炒作的旧模式。企业唯有将资源投向基础研究、循证验证与合规建设,构筑建立在科学证据链上的真实竞争力,才能赢得长期市场信任。

以下是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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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雪萝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

根据网络监测线索,经查,广西雪萝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微信“群接龙”小程序开设“雪萝社区团购群”,于2025年9月至12月期间销售“野生海马”“牛大力”“山药豆”等食用农产品时,在无任何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页面宣称海马能够“帮助儿童增高、增强免疫力、补肾壮阳、防止产后落下腰酸背疼的老毛病”;宣称牛大力能够“补虚润肺,强筋活络,用于腰肌劳损,风湿性关节炎,治肺热,肺虚咳嗽,肺结核等,常喝牛大力百病全无”;宣称山药豆“有利于脾胃消化吸收,能够预防心血疾病,并有降低血糖的作用,可用于治疗糖尿病”。该公司将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存在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2026年3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广西雪萝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尚食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施合规审核案

根据网络监测线索,经查,广西尚食科技有限公司是微信“群接龙”小程序的开发及运营主体,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其在为广西雪萝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平台入驻服务时,未依法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义务,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未能发现并制止广西雪萝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证且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2026年4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该公司运营平台的违法所得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等具体情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宁立登详食品销售部虚构食品原料成分的虚假商业宣传案

根据网络监测线索,经查,南宁市立登详食品销售部在某平台开展直播推销月饼时,直播宣称“已经减少30%的一个糖分,后面减少50%,能吃出香港的品质,一模一样的”的宣传内容,无法提供证实其所售月饼糖分减量比例及相关品质的佐证材料,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26年2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梧州市蒙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贸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网络销售的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经查,2026年2月至4月,蒙山县贸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拼 多 多店铺“SAM鲜达小栈”在售“椰香脆卷”标注有“低卡”信息,而该产品的外包装显示其营养成分表能量为2071千焦每100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低卡”能量声称的要求,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至查处时,该公司已销售该款标注“低卡”的椰香脆卷共计42单52件,单件规格400克,单件售价44.36元,单件购进价39.8元。涉案货值金额2306.72元,违法所得232.56元。

2026年6月,梧州市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宜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经查,广西宜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2025年11月20日起,在美 团平台“宜莱健康旗舰店”上架售卖普通食品【L-CALORIE】澳洲SwissePLUS同款高浓度70倍浓缩加强版奶蓟草净化片,页面标注“护肝”字样,网店推广普通食品奶蓟草净化片时,使用“养肝净化”“护肝”“养身续劲”“去黄排浊”等医疗保健类描述,同时使用“高浓缩”“高吸收”等绝对化宣传,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违反“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2026年1月,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海市鲜全食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经查,北海市鲜全食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拼 多 多店铺“好某乐食品店”“万某食品店”“好某味食品店”在售压缩饼干宣称“军用级压缩饼干”“10倍持久抗饿”“20倍持久抗饿”“比普通饼干好吃9倍”,在售油炸蚕豆宣称具有“补脾健脑又养颜”“补脾养肾、促进消化”功效,在售山药薏米红豆包宣称“药食同源山药+薏米;湿态不再,告别油腻!!”“脾胃轻松,湿气重吃它”“摆脱湿态”“山药+薏米 不容有湿,轻松一身,身体放晴”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佐证上述宣传内容,涉嫌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经核实,该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6日、2025年7月17日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立案标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2026年3月,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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