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安市场监管 2025-07-04
江苏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职责,将案件查办作为关键突破口与有力抓手,以雷霆之势剑指涉老涉诈违法违规领域,重点打击涉老消费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批涉及涉老会销违法的典型案件,旨在警示经营者、增强公众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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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本局对位于海安市海安镇草坝南路39-49号1幢39-7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组织消费者到店参加讲座,通过显示屏播放PPT的形式,宣传无蔗糖羊乳粉主治消渴治需劳、益精气、补肺肾气和小肠、合脂作腐、补肾虚、男女中风、利大肠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产品实际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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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本局对位于海安市海安镇平桥中路6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免费体验的名义组织消费者进行宣讲,通过现场播放PPT和视频的方式,宣传某款管理仪能改善气血循环,强化肌肉,细胞再生,消除炎症,恢复胰腺功能,净化血液,分解排除脂肪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产品实际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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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本局对位于海安市海安镇海光西路151号1幢06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播放PPT、现场讲解等形式,对其销售的破壁松花粉进行宣传,宣传上述商品疾病有效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七、针对多种疾病等治疗作用。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破壁松花粉实际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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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本局对位于海安市海安街道人民东路1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发放传单,传单上印有第三类医疗器械“高电位治疗机”的相关内容。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和罚款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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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4日,本局对位于海安市海安镇人民中路4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组织消费者体验、播放PPT等形式,对其销售的项美中低频治疗仪、项美健康管理仪进行宣传,宣传上述医疗器械具有治疗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恢复肌肉弹性、清除污血等功效。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医疗器械实际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商品作虚假的宣传、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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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本局对位于海安市海安镇安达步行街3号2幢211室、212室、213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宣传展架及宣传单等形式,宣传在售产品可以对多种疾病或症状进行治疗。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现场发现的当事人在售的5款产品及1款供顾客使用的医疗器械实际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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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5日,本局对位于海安市海安街道通榆中路38号1幢201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投影仪向群众投放视频的形式,宣传联峰牌蜂胶软胶囊可以对疾病进行治疗。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办公桌上发现印有“使用须知”:…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卡片。该卡片为当事人发放给参加活动的消费者用于签到使用。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胶囊实际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卡片,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对商品作虚假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责任编辑:宁静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