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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秀”涉嫌传销被冻结8000多万元:成立“秀省”欲金蝉脱壳?

来源:融媒新发现 2021-07-20 融媒新发现


6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题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简称:《执行裁定书》)。

因涉嫌传销被冻结8000多万元


据《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高腊梅等行政处罚一案,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高腊梅、高冰峰、王丽珍、王桂芹、董亚可、谢章妮、刘红、曹雪、周小琼、靳晓太、刘利红、胡静、袁美艳、罗国宝、刘忠奎、陈春华、刘艳、王伟英、赵红双的银行存款8070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高腊梅、高冰峰、王丽珍、王桂芹、董亚可、谢章妮、刘红、曹雪、周小琼、靳晓太、刘利红、胡静、袁美艳、罗国宝、刘忠奎、陈春华、刘艳、王伟英、赵红双的银行存款8070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据企查查显示,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四季秀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一哥)持股100%,王峰担任法人。



融媒新发现注意到,四季秀公司被因涉嫌传销被冻结账户之后,又成立一家新的平台:秀省。四季秀的会员可以平移至秀省。

请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辩白”?


值得注意的是,四季秀公司的控股公司浙江一哥以及相关公司此前也因涉嫌传销被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421132000元。

然而,浙江一哥公司不仅没有积极配合监管局调查,反而聘请了多位专家对于公司涉嫌传销被冻结账户的行为进行“辩白”。融媒新发现注意到,该《法律咨询意见书》是由中国电子商会社交电商分会就“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传销一案”委托在京的民商法学和刑事法学专家及学者进行了法律咨询论证。




然而,此份《法律咨询意见书》提到,据一哥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在会议上介绍,一哥悠购经营模式主要是用户通过在平台上购买任一产品自动成为 VIP会员(产品可以退换货),成为 VIP 会员后即可享受8-9折的购物折扣,同时拥有了推广的资格。VIP会员每推荐一人在一哥悠购商城上下单购买商品后,就能获得推广奖励,推广奖励最高不超过订单销售金额的 2-18%。

VIP会员A若辅导直推 VIP 会员B,B推荐新用户下单购物成为 VIP 会员,则A能获得与B推广奖动金额的同等辅导奖励金额,奖励模式为∶A推荐B,A获得直推奖励,B推荐C,B获得直推奖励, A获得辅导奖励,C再推荐 D,C获得直推奖励,B 获得辅导奖励, A没有任何奖励。若A直推的VIP 会员中,已有VIP会员升级为店长以上,则A 也不会再继续享有辅导奖励。

因店长协助公司管理社群,辅导团队会员,公司从订单的利润中拿出部分来奖励店长,奖励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订单销售金额的8%。以林子类产品为例,VIP会员直接推荐20人成为VIP会员后,即可升级为店长,店长升级后属于独立净身出户,从第20人开始拥有自己的团队,可以拿后面团队每个订单实付金额的 4%,则培养他的黄金店长或钻石店长能拿到剩余的 4%。若店长A培养5个直推店长可升级为黄金店长,团队每笔订单的收益从 4%调整为6%,则培养他的钻石店长能拿到剩余的 2%∶店长A培养 20个直推店长可升级为钻石店长,团队每笔订单的收益从6%调整为8%。

固长升级后属于净身出户,独立后产生的团队才会有社群管理奖助。若升级店长后。没有团队成员不会有社群管理奖励。店长若没有培养 5个直推店长,即便直推100个VIP 会员,也不可能升级成为黄金店长,也无法是高其团队每笔订单的收当比例;对是直推 VIP会员中,有的 VIP 会员已经先升级为等级更高的店长,则无需继纱辅导,则店长也不能再从该会员中继续获取收益。

然而,这种商业模式恰恰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相符合。

那么,所谓的《法律咨询意见书》能够为涉嫌传销的公司扭转被动的局面吗?此前,微信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发布题为《案例评析:是新型微商分级代理还是网络传销?》中提到,2020年1月7日,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从北京某公司对公账户强制执行4388万元,北京某公司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终于落幕。

值得注意的是,复议和诉讼期间,该案当事人委托强大的代理律师团,对管辖权、传销行为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处罚主体等方面提出异议,还请“权威”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意图把网络传销行为美化为新型微商分级代理。而二审期间,当事人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证明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传销。二审法院认为专家意见书所依据的资料是当事人单方提供,未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未予采信。

产品质量被检不合格

除了涉嫌传销之外,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托天津津滨华测产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生产的“男款绅士短袜”,据检验报告结论显示,样本所检项目中纤维成分分析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要求,抗菌不符合FZ/T73023-2016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此外,检验报告还显示,纤维成分分析:FZ/T 01026-2017与FZ/T01057.1-4:2007与抗菌FZ/T73023-2006抗菌针织品 附录D 振荡法,检验结论显示:不合格。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检验报告还显示,其产品大肠杆菌ATCC25922测试结果为59,标准为≥70,不符合AAA级。但是该产品在淘宝宣传页显示检验结果是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消费者买到不合格产品该怎么办呢?对此,相关律师则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