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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局局长接受美国媒体专访,多次提到阿里巴巴

来源: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 2021-07-08 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接受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在线期刊The Antitrust Source专访,从机构组建、工作成效、配套立法、各领域执法进展、公平竞争审查、国际交流、工作展望等12个方面,回答了编委会提出的25个问题,全方位、全图景展示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成效。英文专访刊发后,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为此,特刊发中文专访权威译本(有关数据更新至6月30日),以飨读者。

The Antitrust Source是竞争和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专业期刊,截至目前已对欧盟、德国、比利时、法国、荷兰、巴西、南非、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及中国香港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机构负责人进行了专访,在国际竞争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The Antitrust Source:您所在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成立至今已有三年了。如大家所知,反垄断局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和中国商务部(MOFCOM)反垄断部门重组而成,那么您能否告诉我们目前进展如何?您认为,这种合并可带来哪些协同增效效应?合并后的反垄断局较之以往在哪些方面表现得更好?是否仍然会面临一些挑战?

吴振国:首先,感谢贵刊对中国反垄断工作的关注,很高兴有机会与国际同仁分享中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职责是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目标,2018年中国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整合了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三家机构的反垄断职责,实现了反垄断统一执法,提高了执法效率,增强了执法效能。三年来,我们着力整合反垄断法律规定,统一反垄断工作制度规则,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高效开展反垄断国际合作,机构改革效能充分彰显。

在健全市场竞争规则方面,我们在总结中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基础上,完成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健全反垄断法律体系。整合优化了之前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反垄断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5部部门规章,统一了反垄断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等6部指南,进一步增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在强化反垄断执法方面,截至2021年6月30日,机构改革以来高效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1705件,办结垄断案件304件,罚没款合计204.66亿元,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保障了民生福祉。对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垄断案作出3.255亿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对先声药业垄断案作出1.007亿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7.64亿元人民币行政处罚,有力维护了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对阿里巴巴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182.28亿元的行政处罚,处罚阿里巴巴、腾讯等22起平台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为全球平台经济治理贡献了中国经验。破除行政性垄断强力推进,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61件,打破地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维护了全国统一大市场。

在深化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方面,机构改革后,与欧盟、日本、韩国、菲律宾、塞尔维亚、白俄罗斯以及金砖国家等新签和更新反垄断合作文件16份,合作空间进一步拓展,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与美国、欧盟、德国、俄罗斯、加拿大、印度、南非等司法辖区竞争机构就“陶氏化学与杜邦合并”、“拜耳收购孟山都”等数十起重大跨国并购案件开展执法合作,对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还积极派员参加反垄断领域国际会议和国际论坛,分享中国经验,参与国际反垄断领域最佳实践研究。

当然,任何时候挑战都与机遇并存。与美欧等成熟经济体相比,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十分年轻,我们的执法力量与其他机构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我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我们的执法专业化程度需要不断提升,我们也需要持续深化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沟通和交流。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许多相同挑战。比如,当前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持续蔓延,贸易和投资争端加剧,世界经济运行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显著上升,特别是疫后经济复苏阶段,如何通过科学实施竞争政策和精准高效开展反垄断执法,助力实现更加普惠的经济增长,是我们需要思考的共同问题。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带来了新的竞争问题和执法挑战,需要我们共同应对,推动新经济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全球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能。

The Antitrust Source:与世界其他反垄断执法机构相比,市场监管总局的人员编制相对较少,这种情况下你们如何履职确保充分发挥反垄断执法效能?

吴振国:相较于世界其他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较少,反垄断监管力量还有待充实。与此同时,我们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着力构建统一、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确保反垄断执法效能的充分发挥:一是建立中央和省两级负责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完善执法报告备案制度,加强对地方执法的指导,实现反垄断统一执法“一盘棋”。二是充分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用,组建新一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修订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组建新一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和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专家库,不断强化对反垄断工作的智力支持。三是提高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除5部部门规章、6部反垄断指南以外,还制定了覆盖反垄断工作全流程、全领域的30件工作制度和62件执法文书模板,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印发15种法律文书范本,推动反垄断执法提质增效。四是加强反垄断执法能力建设,编写了反垄断统一培训教材《中国反垄断立法与实践》、反垄断执法手册和反垄断规章指南汇编,编写出版了《垄断协议经典案例选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典案例选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经典案例选编》《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经典案例选遍》,举办执法骨干培训班,总局成立以来累计培训过千人,着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反垄断执法队伍。

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的方案,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增强监管权威性。

The Antitrust Source:如我们所见,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活跃度日益增加。那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扮演怎样的适当角色?

吴振国:202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万亿元人民币,超大规模国内市场已经形成,与之伴随的是部分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企业垄断行为逐渐增加,迫切需要强化反垄断监管,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职能。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是中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反垄断执法方面,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他们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垄断案件。同时,针对垄断行为多发的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总局会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集中执法,中央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针对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多发、损害下游药品生产企业和患者利益行为,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原料药反垄断集中执法,指导地方查办原料药垄断案件,对原料药垄断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在公平竞争审查方面,2019年9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2020年全国共清理政策措施107万件,废止修订近6000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制度环境。目前,31个省(区、市)均建立了政策措施督查抽查机制,河北、辽宁、西藏等22个省份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有力促进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在强化竞争政策实施方面,部分地方先行先试,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竞争政策实施试点,为创新竞争政策实施体制机制,推动竞争政策落实落地提供宝贵经验。在竞争文化倡导方面,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开展丰富多样的竞争文化倡导活动,改善了地方的竞争生态,有力维护了全国统一大市场。

The Antitrust Source:在向省级和地方一级的主管部门下放执法权限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如何确保《反垄断法》条款,例如,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条款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

吴振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通过统一反垄断执法规则、尺度和标准,加强对全国反垄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刚才我已经介绍了机构改革后我们依据《反垄断法》总结执法实践,借鉴美欧经验,在统一反垄断执法规则方面,制定了5部规章6部指南以及系列内部工作制度规则,从根本上保证了执法标准、尺度和程序的统一。从工作标准看,我们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印发了15种法律文书范本,确保反垄断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从工作程序看,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立案后规定时间内,将立案情况向总局备案;在拟作出销案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中止调查、恢复调查和终止调查决定,以及拟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前,要将案件有关情况和文书草稿向总局报告,接受总局的指导和监督。案件调查和处理中的其他重大或者疑难事项,要及时向总局报告。此外,我们注重通过案件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案件信息的公示工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止和终止调查决定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法律文书报送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依法行政、违反法律规定执法办案的,总局将视情况改变授权方式或者撤销授权。

The Antitrust Source:您认为过去一年执法方面最重要的亮点是什么?

吴振国:过去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快速反应、沉着应对、担当作为,反垄断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彰显了中国反垄断执法体制抵御风险挑战的灵活性和坚韧性。2020年,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办结垄断案件109件,罚没金额4.51亿元;其中垄断协议案件16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0件,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16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67件。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485件,审结473件,其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4件。我认为这一年中最突出的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取得突破。2020年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4月10日对其处以罚款182.28亿元人民币,这是中国平台经济领域第一起重大垄断案件,对防止平台垄断、规范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标杆意义。截至2021年6月30日,对22起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作出处罚并向社会公布,保护了平台经济领域有效的竞争格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增强反垄断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二是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第一时间发布《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接待等工作方式的公告》《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从经营者集中审查、协议豁免、公平竞争审查、企业合规支持等方面,制定一揽子政策措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网上申报受理制度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绿色通道,加快审查进程,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得到企业高度肯定。

三是持续深化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强化医药、汽车、建材、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在重大典型案件查处上取得突破,对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垄断案依法从重作出行政处罚,罚没金额3.255亿元,指导地方查办樟脑、三硅酸镁等12个品种原料药垄断案,有力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了疫情期间常用药市场的正常供应。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一批公用事业、建材、汽车等领域典型垄断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四是坚决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着力纠正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行为,办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67件,有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The Antitrust Source:能否请您告诉我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如何根据新冠肺炎疫情调整其工作的?

吴振国:疫情爆发后,我们第一时间发布《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接待等工作方式的公告》和《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从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企业合规支持等方面制定一揽子政策措施:我们建立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网上申报受理制度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绿色通道,加快审查进程,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得到企业高度肯定。我们坚决保护疫情防控物资市场公平竞争,迅速对额温枪零部件、非接触式体温计、原料药生产企业涉嫌联合涨价限价线索开展核查,稳妥处理医疗物资出口、消费券发放等政策措施中的公平竞争问题。我们及时响应企业诉求,公布反垄断业务联系方式,明确2个工作日的响应时限,接受企业、公众电话咨询3800余次,为企业提供高效便利服务。我们强化政策保障,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加快复工复产,明确对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合作协议依法予以豁免。我们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优化审查流程,全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助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提供政策支撑。由于反应迅速、调整有力,在疫情防控形势最为严峻的2020年上半年,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办结垄断案件62件,同比增长306%;罚没金额3.5亿元,同比增长64%,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217件、立案215件、审结219件,同比分别增长2.8%、6.4%和11.2%,平均立案和审结时间较2019年缩短20.9%和14.5%。

The Antitrust Source:有人指出,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面临严峻疫情形势的情况下,仍然大大提高了其执法效率。您是否赞同这一看法?如果赞同,能否与我们分享一些有用的秘诀?

吴振国: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疫情期间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能被国际社会看到并认可,我感到十分高兴。我认为这是客观而公允的评价。刚刚我介绍了2020年中国反垄断执法工作情况,以经营者集中审查为例,去年经营者集中立案和审结数量分别增长3.4%和5.0%,但平均立案和审结时间分别缩短27.0%和14.5%,审查效率大大提升,包括可口可乐、英特尔等美国企业在内的许多企业向我们致函表示感谢。

刚刚我分享了在构建央地两级反垄断执法体制、完善法律规则体系、强化反垄断执法、发挥系统合力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这些都是我们得以有效应对疫情挑战的重要因素。但我认为最重要的“秘诀”有两方面:一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在疫后经济复苏和增长中的重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是百年来全球发生的最严重的传染病大流行,也使全球经济遭遇重创。中国政府注重发挥公平竞争在艰难时期支持企业生存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疫后经济复苏和增长等方面的巨大作用,去年以来对反垄断工作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例如,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要求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形成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执法。2020年12月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今年八项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强调反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些都为我们强化反垄断工作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二是我们有一支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队伍。我注意到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代理助检察长理查德·鲍尔斯先生(Richard A. Powers, Acting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DoJ Antitrust Division)在2021年度新闻稿(2021 Annual Newsletter) 中表示:“有赖于部门员工们的奉献精神,尽管新冠疫情给我们造成了危机,但我们仍在代表美国消费者、工人和纳税者们继续努力。”我对此有深深的共鸣。我的同事们平均年龄只有39岁,但他们在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面前展现出强烈的使命担当和勇敢无畏的精神。在疫情防控形势最严峻的阶段,他们中的很多人第一时间返回工作岗位,不计个人得失,为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提供帮助;在查办垄断案件过程中,他们加班加点,昼夜奋战,化解了一个又一个难题。中国反垄断工作在疫情期间逆势而上,离不开他们的敬业、付出和奉献。

The Antitrust Source:我们注意到,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八项反垄断指南,包括征求意见稿,涉及汽车、知识产权、数字平台经济、原料药、宽恕政策以及合并申报规则等领域。那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积极推进这些立法议程的背景和动力是什么?

吴振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实施以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一直高度重视配套立法工作。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反垄断统一执法需要,着力强化反垄断领域的配套立法,完善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不断提升反垄断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而执法实践表明,反垄断指南的出台,对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截至目前我们发布了八项反垄断指南(包括征求意见稿)。其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和《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等6部指南已经发布实施,《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等2部指南还在抓紧制定过程中。我们希望通过指南的实施,给经营者以明确、科学的规则指引,提高经营者反垄断法律意识,统一反垄断执法标准,提高执法透明度,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已发布实施的反垄断指南的实践总结,加强相关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继续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深入把握相关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持续丰富反垄断指南体系,不断健全相关领域的反垄断监管规则,引导有关行业持续创新健康发展。

The Antitrust Sourc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南文件在最终发布之前往往会经过多轮的征求意见过程。那么请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哪种类型的意见最有用?能否给出一些示例?

吴振国: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反垄断指南,具体起草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反垄断指南起草过程中认真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在开展理论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专家学者、企业、商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包括其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全面提升反垄断指南的立法质量。

从意见类型来看,上述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都很有代表性、各有侧重,也都很专业。有的意见聚焦执法程序,有的建议关注实体规则,有的意见围绕经营者权利保护,等等。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对这些意见都十分重视,认真梳理研究各方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建议按照“应采尽采”的原则认真研究吸纳。这些意见建议对提升反垄断指南的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在《反垄断法》修订和《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指南起草过程中,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中国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律师协会以及跨国公司等都向我们反馈了很好的意见,我们专门进行了研究并采纳了合理意见。在此,我要特别感谢一直以来关心中国反垄断立法进程的外国同仁们,希望在未来不断完善中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继续得到你们的关注和支持。

The Antitrust Source:据我们所知,《反垄断法》修订案目前已进入审议程序,而这也是全国人大2021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您能否介绍此次修订案的亮点?您预计全国人大什么时候会颁布拟议的《反垄断法》修订案?

吴振国:此次《反垄断法》修订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反垄断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功能。比如,明确将“鼓励创新”、“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对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作出专门规定,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二是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制度规则,解决反垄断执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如新增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增加安全港条款,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停钟”制度,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三是强化制度执行,切实提升《反垄断法》威慑力。如强化执法力量,保障反垄断统一执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处理权和被调查方配合调查的义务,强化部分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拒绝、阻碍审查和调查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切实提高法律威慑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安排,反垄断法修订已经列入今年的工作计划,我们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法律修订工作,争取尽快推动新的《反垄断法》颁布实施。

The Antitrust Source:数字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已于2020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2月正式颁布。这一短暂的时间间隔是否反映了中国逐渐加强对数字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

吴振国:近年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在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大便利、服务高质量生活的同时,竞争问题逐渐显现,已成为全球竞争执法机构共同面临的问题。一直以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数字平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保持密切关注,对数字平台领域竞争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对全球范围内数字平台领域反垄断执法实践开展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总结中国执法经验,借鉴国际做法,充分尊重和把握数字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原则,有针对性地细化分析思路,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快速出台指南,体现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数字平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的关注,为所有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数字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全球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贡献了中国智慧。

The Antitrust Source:您能否向我们透露一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和其他数字平台的调查进展?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有什么总体考虑?

吴振国:根据举报,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数字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复杂、专业技术密集、竞争业态多变。本案是全球第一起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领域垄断案件,具有较大难度和挑战。市场监管总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注重深入研究把握数字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广泛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充分听取涉案企业陈述意见,保障涉案企业合法权利。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数字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业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伴随着竞争问题。数字平台经济领域“赢者通吃”“强者愈强”的特点明显,容易形成一家或几家独大的寡头格局,加之平台企业兼具“企业”和“市场”双重属性,容易借助市场力量、平台管理地位和数据、资本及技术优势,实施垄断行为,限制和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行业创新发展。因此,近年来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反垄断机构均积极研究探索相关机制和措施,对数字经济开展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到数字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问题,并积极采取行动规范该领域竞争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一方面,积极开展执法行动,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应对和解决数字平台经济竞争问题;另一方面,注重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数字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The Antitrust Source:中国的互联网经济与世界互联网经济保持同步增长,但其主要市场主体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同于世界其他地区,例如,腾讯相对于脸书、百度相对于谷歌、阿里巴巴相对于亚马逊等等。在根据《反垄断法》评估中国主要数字平台的行为时,是否可借鉴其他全球执法机构对脸书、谷歌和亚马逊等公司的执法经验?

吴振国:中国的互联网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既吸收了世界范围互联网企业的成功经验,也根植于中国国情,走出了中国道路。《反垄断法》实施至今,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断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执法经验和成熟做法,同时注重自身的实践经验积累,不断提升反垄断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数字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是一个新领域,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在积极研究和探索,涉及的相关难点问题具有一定的共性,我们关注其他司法辖区的执法实践,注重借鉴国际经验。同时,各司法辖区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不尽相同,我们注重进行个案分析,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行为定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以科学、有效、包容审慎监管为目标,履行好反垄断执法职责,促进数字平台经济规范创新健康持续发展。

The Antitrust Sourc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多起合并案提出了条件,我们注意到这些条件多为行为性补救方案。相比之下,欧盟和美国通常会试图避免采用行为性补救方案。那么相较于结构性补救方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哪些情况下会优先选择采用行为性补救方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如何实施行为性补救方案?实施过程是否遇到过任何问题?

吴振国: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限制性条件包括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和两者的结合。限制性条件需要根据具体经营者集中的竞争评估情况确定。不同类型集中可能产生不同竞争损害,从而适用不同类型的限制性条件。例如,在横向集中案件中,通常情况下会优先考虑适用结构性条件,结构性条件无法适用或对申报方利益损害明显超出比例时,可能会选择适用行为性条件。在纵向或混合集中案件中,行为性条件如能更有效减少集中的不利影响,也将被予以考虑。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如果我们认为集中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申报方可以提出承诺方案。我们会对承诺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如果该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我们可以做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很多司法辖区也是根据案件实际所面临的竞争问题综合采用行为性条件和结构性条件,也有一些案件单独采用了行为性条件。从执法实践看,附加行为性条件也实现了预期的效果。尤其是,附加行为性条件可以在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同时,最大程度实现集中的效率,既能有效满足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也可以充分维护当事方利益。在一些案件中,市场变化较快,竞争问题较为复杂,行为性条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在监督执行过程中还能随着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受托人对义务人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我们会综合运用文件资料审核、视频会议、现场监督、第三方访谈等多种方式,确保限制性条件得到有效落实。具体来说,我们会定期审阅义务人履行义务报告和监督受托人监督报告;会同监督受托人实地监督执行;与主要竞争者、下游客户、行业专家等开展访谈,广泛听取相关方对监督执行的意见建议;深入行业调研,加深对市场最新竞争状况的理解,充分提高后续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监督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方存在违反限制性条件情形,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The Antitrust Sourc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直努力加快合并审查流程,并且也通过使用“简易案件”程序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一些合并案的审查时间超过了180天,有时甚至超过一年。导致这些超长审查的原因是什么?您认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能否减少或消除此类冗长的审查过程?

吴振国:审查效率不仅影响到交易成本和交易进程,也代表了执法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一直是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面对反垄断法实施十余年来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呈高速增长的态势,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进一步优化办案机制、提高申报便利度等多项举措来不断提高审查效率。“十三五”时期,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2316件,立案2130件,审结2147件,涉及交易额23万亿元,较“十二五”时期分别增长86%、82%、92%和64%。2020年立案和审结平均用时17.8日和24.2日,较“十二五”末期缩短23日和17日,用时同比减少58%和42%,审查效率大幅提升,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大案、疑难案件也在同步增加,对复杂案件的审查本身需要较长的审查时间。

与欧美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不同,中国反垄断法并未在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中引入“停钟”制度,因此,申报方准备资料等执法机构不可控的时间均计入审查周期,个别案件审查时间超过了180天。这部分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集中有竞争问题,当事方在180天的时间内不能提出有效解决竞争关注的方案,希望继续与市场监管总局沟通;二是集中在各个司法辖区审查,为协调各相关司法辖区的审查进度,经当事方同意或应当事方申请而延长。

市场监管总局已注意此问题,在提高审查效率的同时将通过修订《反垄断法》引入“停钟”制度解决此问题。

The Antitrust Source:一些观察者指出,所有附加限制性批准条件的合并案至少都涉及一两家外国公司。有人说这是因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外国公司。您是否同意这一观点?如果同意,您认为原因是什么?

吴振国: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累计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49件,目前正在监督执行案件29件。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执法过程和结果是公开、透明的,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公平公正执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不存在所谓的选择性执法问题。之所以涉及外国公司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案件较多,与部分外国公司在某些行业和市场的竞争优势显著、市场力量较强有关。

The Antitrust Sourc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宽恕政策在鼓励卡特尔参与者举报非法活动方面取得了多大成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考虑对宽恕政策进行任何调整,以提高其有效性?

吴振国: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具有高度隐秘性,如果参与协议的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将极大降低执法机构发现横向垄断协议和开展调查的难度。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反垄断执法机构均认可宽大制度在节约行政执法成本、维护消费者利益上的积极作用。

为指导宽大制度的适用,提高执法透明度,2019年1月4日,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便于经营者申请宽大。从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宽大制度在案件查办中的积极效果已得到明显体现。2020年办结的16件垄断协议案件中,有5件适用宽大制度,占比31.2%。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宽大制度有较为完整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对宽大适用范围、申请时间、应提交的文件资料、顺位制度、申请形式、减免处罚原则等实体和程序问题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当然,在执法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现行规定有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提升的空间,需要我们在执法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也需要向美国、欧盟等世界其他司法辖区学习和借鉴。

The Antitrust Source:中国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您能否向我们介绍相关的最新进展情况?到目前为止,在成功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过程中是否遇到了一些重大挑战?

吴振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6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以来,制度实施取得积极成效,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清理各类政策措施189万件,废止修订近3万件;审查新出台政策措施85.7万件,修改调整4100余件,有力维护了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秩序。

具体来说,我们围绕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增强制度刚性约束,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构筑制度的法治基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支持民航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性审查规则指引,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不断健全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制度的法治基础,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创新推动健全审查机制。针对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运用改革的思维和方法,创新推动健全第三方审查机制。先后支持深圳开展独立审查试点,指导山东、安徽等地探索建立会审制度,对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断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同时,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提供明确指引,进一步提升审查质量和效果。

三是切实强化监督考核。2020年,推动30个省(区、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问题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制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考核评价制度,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通报了一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典型案例,全面提升了制度权威和效能。

目前,中国正处在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审查方式、审查机制、监督手段等方面继续探索创新、实现更大突破,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制度深入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坚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大胆改革创新,主动担当作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不断增强制度刚性约束,高质量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The Antitrust Sourc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省级主管部门对省市一级的一系列行政垄断案件进行了调查。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国家一级的行政垄断案件。您认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未来是否会调查国家一级的行政垄断案件?

吴振国: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中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内在要求,是打破地方保护、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有效举措。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制定出台《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聚焦关系民生和市场营商环境的领域,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60余件,纠正了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对外地企业实施差别待遇等典型违法行为,恢复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全国统一大市场,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工作过程中,注重将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和事后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各级行政机关不断提高公平竞争意识,高质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有效预防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发生。与此同时,我们不断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力度,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漏网之鱼”高悬反垄断利剑。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对各级行政机关一视同仁。如果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反垄断法》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The Antitrust Source:您能否向我们介绍一下制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背景?该指南文件主要是根据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经验制定,还是前瞻性地根据欧美等其他司法辖区的做法制定?

吴振国: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该条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在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有效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降低执法成本和经营者合规成本,为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提供指引,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组织起草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充分总结执法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借鉴了其他司法辖区的经验和做法。

The Antitrust Source:您如何看待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私人执行的互动?

吴振国: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两种基本途径。行政执法作为公权救济途径,民事诉讼作为私人救济途径,在实施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两者独立运行又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利于反垄断法的全面和有效实施。

The Antitrust Source: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根据《反垄断法》裁定了许多重要案件,并且出台了《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在维持转售价格等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的方法似乎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同。作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对纵向价格限制的执法态度如何?为什么?

吴振国:纵向价格限制并非都是垄断协议,并非都受《反垄断法》规制。从中国立法框架来看,纵向协议直接的法律条文表述是《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现行《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并被直接认定为垄断协议的纵向协议仅仅限于纵向价格协议中的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硬核”协议,而对于纵向价格协议中的其他行为如限定最高转售价格、建议转售价格及所有的纵向非价格协议,则采取根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证据个案认定的规制方法,这从《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可以清晰判断出来。从执法思路上,我们也呈现明显的“两分执法”。对于“硬核”纵向价格协议,我们目前的执法思路可以归结为“原则禁止加豁免”。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纵向协议属于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那执法机构首先认定属于垄断协议范畴,依法应予以禁止,这就是所谓的“原则禁止”。而《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同时又规定,形式上属于上述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但符合一定情形的,虽然被认定为垄断协议,但可以不被禁止,这就是所谓的“豁免”。

“原则禁止加豁免”的执法思路势必引出举证责任分担问题。对于行政执法机构而言,只需证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或协同行为属于“硬核”纵向价格协议,其客观存在;而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竞争,具有合理目的,能使消费者获利从而不被禁止的举证责任在于经营者,由经营者提出证据,执法机构决定是否采纳。

我们认为,上述执法思路与其他司法辖区的“本身违法原则”或“合理分析原则”均不能完全划等号,其实质上赋予了当事方的抗辩权,但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对较高。我们行政执法采取该思路主要基于以下考量:一是符合现行《反垄断法》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法律逻辑上具有自洽性。二是可以节约进行全面调查和复杂经济分析所耗费的大量执法成本。三是为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提供了相对明确的合法性标准。四是在纵向“硬核”价格协议效率抗辩理论及实证经验均相对不足的客观条件下,作出的执法审慎性选择。五是与世界大多数司法辖区的执法理念保持一致。

The Antitrust Sourc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如何与其他司法辖区的竞争执法机构合作?您能否谈下与其他司法辖区执法机构之间进行的有益互动?

吴振国:反垄断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很高。强化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全球竞争治理,对深化国际经贸合作,实现全球共同繁荣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十分重视竞争政策与反垄断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反垄断国际合作局面。截至目前,我们已与美国、欧盟、俄罗斯、英国、日本等33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55份合作文件,建立了常态化的反垄断国际合作机制。借助不断完善的多双边合作机制,我们与美国、欧盟、德国、俄罗斯、加拿大、印度、南非等司法辖区竞争机构就“陶氏化学与杜邦合并”、“拜耳收购孟山都”等数十起重大跨国并购案件开展执法合作,对避免相冲突的审查结果、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陶氏化学与杜邦合并”被欧盟誉为“中欧竞争合作的典范”。与此同时,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领域也逐步拓展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执法合作。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与欧盟竞争总司签署了《关于反垄断案件调查合作的实务指引》,为双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合作构建了框架。2020年10月联合国关于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第8次审议大会期间,中俄双方作为共同提案国,将“打击跨境卡特尔”作为联合国贸发会竞争法律与政策政府间专家组2020-2025年工作的优先领域。

此外,我们积极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贸发会(UNCTA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边组织举办的反垄断领域国际会议和国际论坛,参加美国律师协会、德国国际竞争大会、东亚竞争高官会、俄罗斯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等国际论坛或专题会议,利用多边平台了解最新动态,分享中国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反垄断领域最佳实践研究。我们还与欧盟、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机构通过组织国际研讨会、竞争政策周、培训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技术交流,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还通过参加OECD、美国乔治梅森大学等组织的反垄断研讨,与其他司法辖区执法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世界经济陷入深度衰退,传统意义上的国际交往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远程会议、视频会见等新的沟通方式迅速普及,为拓宽合作范围、深化合作内容创造了便利条件。去年一年,我们共参与线上国际交流活动30余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案件执法交流30余次,反垄断国际合作克服疫情不利影响,取得来之不易的进展和成效。例如,我们与其他金砖国家竞争机构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实际困难,采取外交传签方式,如期签署了《金砖国家竞争机构负责人声明》,确认对《金砖国家竞争法律与政策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进行无限期延长,标志着金砖五国竞争法律与政策领域开启新的合作篇章。总局甘霖副局长出席金砖国家反垄断政策协调委员会(部级)视频会议,会议发布了《金砖国家竞争机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合声明》,在携手抗击疫情、促进经济复苏的关键时期,就进一步深化金砖国家竞争领域合作、共同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经济挑战表明立场。我们与欧盟竞争总司克服重重困难,首次采用线上方式举办已持续十年的竞争周活动,围绕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外国补贴白皮书、中国《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的修订、合并救济实施中以及卡特尔案件调查的国际合作、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等议题展开深入而充分的交流与探讨,彰显中欧双方不断深化竞争领域合作的强烈意愿。此外,去年我们还先后与巴基斯坦竞争委员会、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等举行了司局级视频会议,进一步深化了双边竞争领域交流合作。

The Antitrust Source:地缘政治环境,例如,紧张的中美贸易关系,是否会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其他司法辖区执法机构之间的互动产生任何影响?这是否会影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活动?

吴振国:过去几年中美关系的确遭遇了严重的困难,给两国和世界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但中美两国也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有许多可以合作的领域,就像我们同美国同仁们,一直保持在反垄断领域密切而务实的合作。让我们非常感动的是,去年中国疫情最严峻时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约瑟夫·西蒙斯先生、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助理司法部长马肯·德尔拉西姆先生联合致函甘霖副局长,表达对中国同仁的殷切问候,以及与中方不断深化反垄断领域各项合作、推动商签新的中美反垄断合作备忘录的良好意愿。为便于新的备忘录签署前持续深入开展反垄断案件合作,双方还互致信函对2011年备忘录中的保密条款进行了重申。中国有句古话叫“不畏浮云遮望眼”,我们始终相信合作才能双赢,对抗导致俱伤。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运转的共同原则,反垄断法是国际经贸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中美两国的贸易规模在去年多重冲击的背景下,仍然达到4.1万亿人民币,增长8.8%。中美加强竞争政策和反垄断领域交流合作,符合两国企业和人民的共同利益。我们希望和美国同仁一道,加快推动商签新的中美反垄断合作备忘录,并在合适时机、以合适方式举行第五次中美反垄断高层对话。

至于紧张的地缘政治环境是否会影响中国反垄断执法,我想您应该能从我此前的介绍中得出结论。从执法原则看,中国反垄断执法严格依法进行,无论是国企、外企、民企,我们始终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从执法实践看,去年我们的执法重点,无论是民生领域还是平台经济,涉及主体主要是国内企业,我们行政垄断执法的对象也主要是国内政府部门。中国反垄断执法从来、也不会成为地缘政治的工具。与此同时,我们恰恰觉得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经营活动应当获得公平对待,不要遭遇无端的调查、指控和封锁,这不仅伤害中国企业,也会伤害到美国企业。未来我们也会进一步加强中国企业海外反垄断合规建设,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The Antitrust Sourc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牛年有哪些计划?接下来的这一年有哪些特殊的优先事项?

吴振国:中国刚刚发布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作出专题部署,要求坚持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完善竞争政策框架,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今年是中国的牛年,也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我们将充分发扬为人民服务孺子牛、创新发展拓荒牛、艰苦奋斗老黄牛的“三牛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重点领域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平台企业垄断案件,全面落实平台企业并购行为依法申报义务,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法律规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继续围绕医药、汽车、公用事业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执法,增进民生福祉。着力查处限定交易、阻碍商品和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是完善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积极配合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快《反垄断法》修订进程,强化公平竞争的法治保障。制定出台《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评选2020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提升全社会反垄断法律意识。

三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制定《关于强化竞争政策实施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加强竞争文化建设,会同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反垄断知识干部读本》《反垄断知识企业读本》,出台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工作规则,开展重点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充分发挥评估成果对强化反垄断执法和深化市场化改革的支撑作用。

四是深化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按照大会轮办机制,第七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将于11月9-10日在中国四川成都举行。这是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第二次来到中国,也是总局成立后首次承办这次大会。目前我们正在精心筹备大会各项工作,希望届时能与来自世界各地的同仁面对面交流,共同探讨竞争领域热点问题。同时,我们希望持续加强同包括美国在内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交流合作,通过国际竞争规则的有效对接和协调,为疫后世界经济复苏创造公平有序的制度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贵刊的采访。中国反垄断执法一直是公平公正的、开放的、透明的,我们愿意有更多机会同全球同仁交流探讨,共同应对国际垄断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国际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