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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虚假宣传整治 此地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来源:宜春市场监管 2025-12-29 宁静致远

2025年,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深入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坑老”“骗老”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其他部门转交线索,依法对樟树市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直播销售“明日叶萃取液植物饮料”,主播在直播中编造“母亲患癌服用后痊愈”的虚假剧情,宣称该产品可治疗血管梗塞、手脚麻木、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并虚构“捐赠北京协和医院”等情节制造货源紧缺假象。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置。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型网络直播带货领域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当事人精心设计情感剧本,利用老年人对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恐惧心理,通过虚构治疗效果和编造感人故事实施欺诈。其违法行为呈现出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负面影响恶劣等特点。案件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直播领域新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规范直播带货行业经营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2

健康讲座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热线转送的举报工单,依法对万载县某健康管理中心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积分兑换吸引老年人参加健康讲座,推销保健仪器和保健品,在讲座中播放未经证实的“治疗案例”视频,宣称其蜂胶产品和治疗仪能治好医院难以治愈的疾病,同时,播放心梗抢救视频制造健康恐慌,诱导老年人购买产品。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会销”模式违法案件,当事人通过“放长线钓大鱼”的方式,先以微小利益吸引老年人参与,再通过制造健康恐慌逐步实施诈骗。其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重视和对专家的信任,通过精心设计的讲座内容进行心理诱导,危害性较大。案件的查办,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的蔓延,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对净化保健品市场环境起到了推动作用。

3

医疗器械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丰城市某健康管理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店内通过工作人员讲解和PPT演示等方式,向中老年顾客宣传其“红蓝光治疗仪”产品可治疗肩周炎、颈椎病、风湿性类风湿性关节病、甲状腺结节、糖尿病并发症等数十种疾病,并宣称具有美容功效,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实真实性。

处罚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医疗器械概念进行包装,虚构治疗功效,针对老年人常见的慢性病痛进行精准诈骗。其宣传内容涉及疾病种类繁多,几乎涵盖了老年人所有常见健康问题,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部门注重固定电子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经验参考,对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4

茶叶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奉新县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奉新县某茶叶店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悬挂宣传牌,将普通茶叶宣传为具有“防癌抗癌”“防治糖尿病”“降血脂血压”等疾病治疗功效,并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误导宣传,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实真实性。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奉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将普通食品包装成“万能神药”,利用老年人对养生保健的需求,通过夸大宣传牟取暴利。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宣传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严重误导消费者。此类案件暴露出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追逐经济利益,不惜触碰法律红线。案件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全面监管能力,对规范食品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合法权益具有示范作用。

5

“伪科学”体检营销案

案情介绍

靖安县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靖安县某食品店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某品牌红曲纳豆直饮粉过程中,宣传其产品具有降血脂的功效,并组织47名消费者参加“健康中国行动”,通过组织集体体检并对比体检结果的方式,宣传其普通食品具有降血脂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产品。

处罚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利用“伪科学”手段,通过看似专业的体检数据对比,给普通食品披上“科学有效”的外衣,欺骗性更强。其利用老年人对医学检查数据的信任,精心设计营销套路,使老年人更容易上当受骗。案件的查办,为识别和打击新型科技营销欺诈行为提供了参考,对提升老年人防骗能力、维护科学营销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消费提示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

1.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

2.购买药品与保健食品请认准“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及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

3.谨慎对待健康讲座、免费体验等营销活动,勿轻信“专家”“检测”等宣传。

4.如遇可疑宣传,请保存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宁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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