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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直销业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来源:网络 2020-01-20 网络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创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贸然去否定一种新型的商业形态,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大前提下又要防止新型消费陷阱或骗局产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值得借鉴的先进监管方式。

直销行业非常适合负面清单式管理模式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的国发〔2015〕第55号,对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直销(传销)作为一个以人为载体的销售方式,自从诞生以来,一直争议巨大,各国对其监管政策也是天差地别:既有美国、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等备案制的宽松尺度,也有韩国、中国大陆的严苛准入机制,甚至还有新加坡等国的严格禁止制。

如何在规范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加快促进直销行业的发展,我认为应该制定直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机制。

01
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中最重要的“非禁即入”的原则,在明确规定直销行为的基础上,放宽注册资本、保证金等限制,改审核制为备案制,鼓励企业进入直销行业。
直销方式不仅是个人创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许多中小型企业,更是有特色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的中小型企业的重要创业途径。

在目前鼓励创业和创新的大背景下,我们不应该简单地通过条条框框去限制直销业的发展,而是应该鼓励和催化发展直销行业。

只有将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并降低准入条件,才能避免牌照炒作、牌照出租等非理性市场行为,并鼓励真正有研发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以最直接的方式面向消费者,真正受惠于消费者。

02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现有审核制的最大弊病是,当一个企业获得牌照后,仿佛就有了一个护身符,可以任性妄为。

因此,坊间有“拿了牌就是直销,没拿牌的就是传销”这样的说法,很多企业反而在获牌之后开始玩起了返利,玩起了资金盘,或者全面接受挂靠。

近年来频繁曝出拿牌直销企业被有关监管部门查办以及被加盟商维权,就是这种现象的写照。

因此,改审核制为备案制后,应全力加强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直销员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从而把严重违法的失信主体剔出或者禁止在直销行业的门外。

03
建立直销产品的负面清单。
现行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产品的限制也许是最为市场诟病的规定之一。

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思路,不应该规定哪些产品可以直销,而应该规定哪些产品不可以直销:如国家专卖(比如香烟)或者需要特殊许可证的产品(比如药品,医疗器械等),金融理财产品(保险产品除外)、数字加密货币产品等不得以人员直销方式经营,而涉及个人的生活日用品、厨具家电、农副产品等,没有理由去禁止他们以直销方式来销售。

04
建立奖金制度的负面清单。
报备从事直销行为的公司应该同时公开奖金制度,应该严格禁止已被市场证实的会引起重大隐患的奖励制度(如静态返利),严格禁止年投资回报率大于30%的消费投资行为(如同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禁止拨出比例超出理性范围的奖金制度等。

而对于奖励机制的具体形式,比如是否双轨制、是否多层次等,则完全可以不做限制。

05
建立营业守则的负面清单。
报备从事直销行为的公司应该设立严格的消费者退货和经营者退出机制,不允许以各种名义不提供退货服务,以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

06

以行业协会牵头,推动《直销行业商德约法》。
如果要全面放开直销市场,就必须尽快成立直销行业协会,并学习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的做法,用《商德约法》来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

《商德约法》并非法律,属于直销业自律办法。但遵守该约法所需的道德行为标准,高于国家法律的要求,这是直销公司的责任。与此同时,创业自由意味着企业不仅对于个人有责任,对于他人乃至整个业界,也都有责任。

因此,按照国际惯例,直销协会应任命独立的个人或团体为《商德约法》执行长,监督会员是否遵守《商德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