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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1998年4月21日,国家“一刀切”

来源:媒体眼中的直销 2020-08-05 媒体眼中的直销

中国是个“人情居上”的社会,在一些传销商类似邪教的盅惑和鼓吹之下,人情就成了发财优势。在传销疯狂时有报道说:“一个小镇上的妇女,把自己刚生下了的婴儿卖掉,拿到9000元钱加入传销,一批批下岗工人,把家中仅有的积蓄拿出去买几千元一台(事实上只值四五百元)的传销产品;一些农民卖掉耕牛,不事农活,拿着一筐筐鸡蛋和棉被到遥远的外地参加创业说明会……”

鉴于传销的乱局,为了整治社会治安,引导经济正确发展,国务院不得不下了封杀令。政府考虑到,一方面不能任其非法传销大肆泛滥而袖手旁观,另一方面对这一种新的又是很“特珠”产品分销方式需立法规范、而又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所以暂缓直销业的发展就是情理之中。

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同时宣布一年前工商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第73号文件)失效。“不管是正规经营,还是违规炒作,所有从事传销业务的公司全部停止营运,听候国家后续政策的处理。”所以这时候,中国直销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差不多又回到了起点。

关于禁止传销的具体原因,当时媒体分析有以下四点:

(1)直接原因是有些地方传销发展失控,出现传销商拦截火车、群殴、凶杀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有些地区,传销人员通过欺骗,将亲朋好友骗到传销地,扣下身份证后进行洗脑式上课,强迫他人加入传销并如此循环下去,造成社会隐患。

(2)政府监管失控。由于国家把审批单层次传销权限下到地方,各地从地方利益出发批准了许多单层次传销公司,但大多数单层次传销企业都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

(3)对金字塔销售防范不够。由于刚开始的管理经验不足,当时的管理办法对金字塔销售防范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在管理实践中也不够明确坚决,以至相当多的传销企业所采用的奖励制度有金字塔销售、拉人头的倾向,造成大量的传销人员成为企业敛财的牺牲品。

(4)直销发展中出现了严重偏离经济轨道的倾向。有些直销人员的组织在教育培训过程中散布具有明显政治倾向的言论,煽动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特别是一些境外人员利用直销的课堂宣扬错误意识形态的言论,有些可能是无意的,有些人则明显地别有用心,使得直销人员的组织出现向政治组织发展的苗头。

此后,国家又发出了要求原有企业转型的规定,从而实现了一个过渡性的转制工作。但是,这个“98禁令”的确给了一些直销企业以沉重的打击,造成的影响在当时一段时期内是难以消除的。

本来就没有办法收拾残局的“老鼠会”公司和实力欠缺的公司,自然也因此而偃旗息鼓了。一些规范经营的公司,不但因全面禁止传销而受到牵连,为了继续在中国市场上永久经营和长远发展,还必须安抚所有的传销商,处理他们的“后事”——实力强的公司是可以处理这些“后遗症”的——传销商的退货承诺未得到保护。由于部分经营者经受不了这样的打击,出现了意见不合而分家的、暂时退出中国市场的、干脆关门省事的。

而那些一直以来规范运作的传销商,不仅因“老鼠会”的冲击失去了经济利益,在人格上还受到了侮辱——因为传销的全面禁止,他们落下了一个“骗子”的名声。

由此,中国传销业步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低谷时期。至此,从1990年中美合资雅芳有限公司将传销引入中国开始,传销的路在中国走了8年之后算是走到了尽头。

 

链接: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查处违反本通知精神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坚决取缔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从事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工作;有关商业银行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典型的传销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并对有关部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禁止传销经营工作,既要态度坚决,行动积极,又要精心组织,稳妥实施,以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  

(以上内容转载自《媒体眼中的直销》图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