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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立法!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00万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021-07-07 中国消费者报


7月6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国内数据领域

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该《条例》对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有关数据问题均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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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处理规则

以“告知—同意”为前提

▐ 长期以来,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令人深恶痛绝。

《条例》确立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 一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通过“一揽子协议”将收集个人数据与其功能或服务进行捆绑,用户不同意全面授权,就无法使用该APP。

为此,《条例》专门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大数据“杀熟”

最高可罚五千万元

在加强个人数据保护方面,该《条例》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数据要素市场利用大数据“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作出明确规定: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该《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时,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个人数据未依法获得授权的,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经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

在这种情况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交易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交易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给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大数据“杀熟“这类的情况,该《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同时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并可以依法给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人脸识别”不能强制使用

用户有权拒绝被画像和被推荐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数据具有唯一性、终身性、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或者被滥用,将造成较一般个人数据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更严格的规定——除了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替代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在网上买过一个东西,就频频被推相关产品的广告。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或者基本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

《条例》将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