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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谱实验室运营主风漾科技涉嫌传销 遭济源罚没5948万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1-03-0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8日讯(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 日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对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决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9001执异128号执行裁定,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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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于2021年3月5日公示的《邱某、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豫96执复4号)显示,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冻结扣划了邱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邱某提出书面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8日做出了(2020)豫9001执异12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其异议,邱某不服,提请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源市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查明,2020年3月24日,原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济市监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作出没收用于传销的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5548.23万元(55482295元)罚款200万元的处罚。

2020年9月28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具体内容为对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548.23万元、罚款200万元及加处罚款200万元,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共计罚没5948.23万元。该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豫9001行审69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原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市监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

同日,该院立案执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20)豫9001执4960号。执行中,于2020年10月10日扣划邱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开设的账户中的存款10.03万元(100292.15元)。

另查明,2020年4月8日,济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理原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称的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显示张某蓉、邱某均为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会员、品牌合伙人。邱某上述银行卡账户明细显示自2017年11月2日至2020年10月15日,张某蓉向该账户转款19笔每笔1万元共19万元,汤可向该账户转款4笔每笔1万元共4万元,该账户向张某蓉转款1笔3.3万元。邱某提供的说明显示其认可汤某系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济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业已受理原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称的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显示邱某为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会员、品牌合伙人,故本案邱某账户内的资金性质审查需以刑事程序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邱某的异议。邱某复议,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9001执异128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的冻结,同时退还扣划其的款项10.03万元。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邱某认为法院不应执行其个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实际上是对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在执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是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审查邱某提出的异议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9001执异128号执行裁定;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陈志明持100%比例股份。

据中国网报道,FACELABX (脸谱实验室)品牌由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2017年创建的皮肤数据采集中心,以科学、合理、安全、正确为理念,提出“处方式护肤,一人一方”护肤新方式。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9年10月15日发布的《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某利其他行政裁定书》((2019)豫9001财保210号)显示,申请人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王某利、汤某、陈志明、邱某等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述被申请人等31人的62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法院依法裁定冻结以上人员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立即开始执行。